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16號
CYDM,111,聲,716,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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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奇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奇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賴奇鋒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拘役(110年度嘉簡字第309號、110年度易字第4 42號、110年度交訴字第119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08號),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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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