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65號
CYDM,111,聲,665,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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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塏崴


具 保 人 陳玟斳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
金(111年度執更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玟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塏崴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陳玟斳 繳納現金後(110年刑保字第47號),將受刑人釋放,茲因 受刑人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連同實收 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98號,後改分 為110年度嘉簡字第1162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 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 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 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 款書在卷可憑。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於111年2月7日確定, 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執行,經該 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111年5月24日到案執行,傳票因未 獲會晤受刑人本人,而於111年5月6日寄存於嘉義市政府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已為合法送達,然受刑人屆期卻 未到,嗣後警方亦拘提無著各節,有嘉義地檢署送達證書1 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6月23日嘉市警一偵字 第1110703672號函暨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各1份為證。復經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111年7月27日到 案執行,該函文因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而於111年7月13日 寄存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已為合法送



達,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 乙節,亦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通知、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 ,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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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