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永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永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永隆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 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 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51條第5、7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有期 徒刑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有期徒 刑之罪屬得不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七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 應執行刑,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 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 附表所示七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手段、動機、所侵害之法益及 不法內涵、犯罪時間間隔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 情狀,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編號 一 二 三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8、9月間某日 108年8、9月間某日 109年4、5月間某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1822、2243、2473、4739至474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22、2243、2473、4739至474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22、2243、2473、4739至4744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9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編號 四 五 六 罪名 竊盜 竊盜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4、5月間某日 109年4、5月間某日 110年1月2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1822、2243、2473、4739至474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22、2243、2473、4739至474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22、2243、2473、4739至4744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9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編號 七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5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1822、2243、2473、4739至4744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9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93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