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1年度,807號
CYDM,111,嘉簡,807,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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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宇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6654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孫宇政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證 據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孫宇政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避免教育召集罪。
(二)爰審酌被告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致國家召集後備 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影響國家安全;復考量其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另酌以其自述擔心遭感染而未按期報到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65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
孫宇政國防部嘉義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接 受國防部教育召集之義務,而為嘉義後備指揮部大業甲字第 240201號編號0211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至海 軍陸戰隊三軍聯合作戰訓練基地指揮部後備步兵旅旅部及旅 部連(仁壽營區)報到,接受5天之教育召集訓練,上揭召 集令由孫宇政外祖母簡素月於111年3月8日簽收後,孫宇 政之母蔡嘉慧於111年3月下旬某日,在孫宇政位於嘉義市○ 區○○路000巷0號住處,口頭告知孫宇政上揭教育召集令之內 容。詎孫宇政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不參加上揭教育召 集,而未於前揭時間至上揭指定地點報到,已逾應召期限2 日。
二、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宇政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蔡嘉慧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海軍陸戰 隊三軍聯合作戰訓練基地指揮部111年4月29日海三作訓字第 1110002218號函暨附之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中華郵政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嘉義後備指揮部111年訪查紀錄表、嘉 義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訪查照片、嘉 義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資料、嘉義後備指揮部111年教育召 集未報到筆錄製作人員名冊、教育召集令申請指定送達地址 申請書、教育召集令申請指定送達地址委託書等在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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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