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林義展
王頤均
被 告 張永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4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義展、王頤均對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421號,被 告張永來過失傷害案件,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