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32號
CYDM,111,單禁沒,132,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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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顯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22號、111
年度毒偵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顯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5、86 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756號不起訴處分,又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計3.212公克),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織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6月29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 5、86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7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經 本院核閱案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經 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 S)、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GC/MSMS)鑑定,結果確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毒偵卷第30頁)。又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 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 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 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經鑑定 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名 稱 備 註 1 白色結晶1包 (含包裝袋1只)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225公克,檢驗後淨重3.212公克。 ⒉證據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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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