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27號
CYDM,111,單禁沒,127,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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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文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戒毒偵字第110號、第111號、第11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沒字第1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陸零公克、零點壹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警員於民國110年1月 6日上午4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查獲被告何文席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後,已另為不起訴處分。而同時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於110年1月6日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 經先後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於111 年7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10號、第111號、第112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查獲同時查扣之結晶2包(驗前淨重分 別為0.170公克、0.207公克),經送鑑結果,均含有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160公克、0.195公克)等情 ,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2月3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669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附偵查卷 可稽,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證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本院卷可查,堪認屬實。揆諸首揭說明 ,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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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