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旻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
字第93號、第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
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合計零點玖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旻富於民國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聲請人於111年6月30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9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合計0 .926公克)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4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 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8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於111年6月17日停止戒治處分釋放出所,由聲請人以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9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 案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查。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09年2月25日經警查獲時,併扣得白色 結晶2包(驗前淨重合計0.94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926 公克),經送鑑定,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4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218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查,足認前述扣 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且因包裝袋所殘留
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 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 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