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卜安世
被 告 陳奕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9號,被告陳奕瑋加重詐欺 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