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496號
CYDM,110,易,496,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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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96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翰霖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
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翰霖覈實支付費用後,准許付與110年度易字第496號案件之審判期日筆錄影本,且就所取得之卷宗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翰霖(下稱聲請人)聲請交 付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6號竊盜案件之警詢、偵查及審判期 日筆錄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 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 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告,依據前揭規定,其聲請預納費用請求 付與本案審判期日筆錄影本部分,依據上開規定,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聲請人就所涉之本件竊盜案件,另對本案(竊盜案件)有關 之告訴人、證人等就竊盜案發當日逮捕聲請人(即被告)時衍 生之傷害案件提出告訴,現刻正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查 中(110年度偵字第11245號),此有該署111年8月12日嘉檢曉 愛111蒞3183字第1119022374號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㈢第73 頁)。本院參酌本案警詢、偵查中筆錄內容,考量偵查不公 開原則,衡量若警、偵筆錄由被告事先知悉內容細節,恐將 影響另案偵查之進行。且為兼顧本案被告權益,已准許付與 被告上開110年度易字第496號案件之審判期日筆錄影本,就 本件竊盜案情而言,應足以使被告知悉本件竊盜案件之攻防 爭點所在,俾使其行使答辯權。是以,聲請人聲請交付警詢 、偵查之筆錄,因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應予駁回。 ㈢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卷宗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



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應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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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