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1號
NTDV,111,除,31,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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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美惠
代 理 人 鄭義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起訖)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竹名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1313 至 91-NE-001316 股 票 4 40,000 股票種類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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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名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