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02號
NTDV,111,監宣,102,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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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劉文程

代 理 人 詹閔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劉士嘉

關 係 人 姚劉葡萄


關 係 人 劉碧燕

關 係 人 劉芮羽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劉士嘉(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劉文程(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劉士嘉之監護人。三、指定姚劉葡萄(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劉士嘉財產清冊 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劉士嘉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劉士嘉叔叔,相對人自民 國79年12月21日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者其障礙類別智障、障 礙等級為重度,長久均由其父劉漢欽、聲請人及其他親戚共 同照護,詎料,劉漢欽於110年11月12日死亡,相對人頓失 主要照護者,而相對人有上開重度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 監護宣告之程度,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對 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姚 劉葡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法院為監 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



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 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 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 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 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 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 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 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宣告人之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手冊、親屬系統表、戶籍資料、同意書等件影本為 證;另本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黃聿斐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本院詢問 ,僅關於其姓名、父親姓名、現在何處、住處、三餐處理之 問題,能正確回答,其餘對於其母親姓名、有幾個兄弟姊妹 、到醫院所為何事、住處地址等問題則皆未能正確回覆,可 見其認知辨識及為意思表示之能力有所欠缺;而經該院鑑定 結果,認定相對人之臨床診斷為重度智能障礙,主要臨床表 現為認知功能低下,學業及職業表現不佳,語言理解與表達 能力差,無法回應開放式問句,雖可維持日常生活自理,但 品質不佳,需要他人協助及照看,有數量及消費概念,但無 法執行稍有困難的計算,難以回應開放或抽象問題,勉強可 在結構、熟悉的環境及家人協助下維持穩定生活,面對較複 雜、陌生的環境或問題,在其抽象概念不佳、難以權衡利弊 得失及問題解決能力不足的狀況下,顯有困難而無法有效因 應。故鑑定意見認為,相對人目前之行為能力受上述心智缺 陷之影響,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等語,此有該院111年8月19日草療精 字第1110009827號函所附相對人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 是以,本院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爰依法為監 護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
  本院審酌相對人前未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而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四叔,誼屬至親,長期協助相對人處理生活事務,健康狀 況良好,經濟能力尚可,並有意願出任監護人一職;又相對 人之三叔劉文益、堂兄弟姊妹劉筱琪劉耀翔劉弘隆、表 兄弟姊妹姚胥迪、姚雅雯陳明瑾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



人之監護人,此有聲請狀、同意書在卷,並有本院職權查詢 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列印紙在卷足佐,而 相對人之其餘已成年未滿65歲之四親等內血親,經本院通知 均未表示意見;是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符合相對人之 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五、關於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
  聲請人請求指定相對人之姑姑即關係人姚劉葡萄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已獲姚劉葡萄同意,此有姚劉葡萄出具之同 意書在卷可佐;另聲請人及相對人之三叔劉文益、堂兄弟姊 妹劉筱琪劉耀翔劉弘隆、表兄弟姊妹姚胥迪、姚雅雯陳明瑾亦同意由姚劉葡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相對 人之其餘已成年未滿65歲之四親等內血親,經本院通知均未 表示意見;堪認由姚劉葡萄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應無不妥,爰依法指定姚劉葡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劉文程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劉士嘉之財產,應會同姚 劉葡萄,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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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