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9號
NTDV,111,法,9,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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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薛榮永

代 理 人 劉肇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三塊厝天明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三塊厝天明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 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 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 ,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 「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 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 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 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 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故 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三塊厝天明宮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3月11日經南投縣政府核 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11年4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遂於111年6月19日經第9屆第1次董事 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共17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 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三塊厝天明宮 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111年6月19日第9屆第1次董事會 會議紀錄暨新、舊捐助章程條文、財團法人三塊厝天明宮文 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財團法人三塊厝天明宮文教基金 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南 投縣政府函覆該府已於111年7月5日府授文推字第111015901 4號函,查核變更捐助章程事宜並已驗印;對於該財團法人 變更捐助章程,該府無意見,此有該府111年7月26日府授文 推字第1110176280號函附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三 塊厝天明宮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第 5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此部分條文之變 更均係對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並與該財團 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三塊厝天明宮文教基金會之 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其餘條文部分,第1條之變更僅係修正 條文法源依據及法人名稱;第2條之變更係依財團法人法修 正,明定業務項目;第3條之變更係依財團法人法修正,明 定法人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捐助人;第4條之變更係依 財團法人法修正,明定法人主事務所、分事務所;第11條之 變更係依財團法人法修正,明定法人報送預決算資料之時間 ;第14條之變更在明定法人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 記;第16條係依財團法人法之規定,明定法人訂定捐助章程 之年、月、日;第17條係明定施行程序,核上開條文之變更 均難認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均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 件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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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