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42號
NTDV,111,司繼,442,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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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周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 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燕良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死亡時籍設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地下一層,此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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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