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51號
NTDV,111,司拍,51,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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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吳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債務人常新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魏維信對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44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 人常新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魏維信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經於民國110年7月29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常新 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魏維信於110年7月27日所簽發到期日為 111年4月30日,票面金額為1,432,8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 期經提示,尚餘943,2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8月4日通知相對人吳美、債務人常新機械科 技有限公司魏維信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 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51號 所有權人:吳美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草屯鎮 草鞋墩 616 50.22 全部 備考 吳美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8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住家用、磚造、001層 一層:33.43 總面積:33.43 全部 草溪路970巷45號 備考 吳美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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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新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