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72號
NTDV,111,司促,5272,2022082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德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13,207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經查,依債權人聲請之意旨,債權人請求之金額中,其
中新臺幣500,000元,為第三人林春財向債權人之借款,則
該借貸法律關係僅存在於債權人與林春財間,本件聲請狀當
事人欄所列之債務人順德茶業有限公司並非該借款關係之當
事人,依法就該借款自不負清償責任,且債權人於聲請時亦
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順德茶業有限公司就該借款應負
給付責任之證據。從而,本件債權人關於請求債務人順德
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500,000元之借款部分,於法即顯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
順德茶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