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109號
NTDV,111,司促,5109,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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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騰豪李家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334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
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騰豪於110年07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0年07月07日起至113年07月0
6日止。詎料債務人李進德於111年03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
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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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