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37號
NTDV,111,司促,4937,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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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韋瑜即黃玉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429元,及其中新臺幣47,3
13元,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韋瑜即黃玉姍 於10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
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
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二)債務人黃韋瑜即黃玉姍 截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47,
313元,但於111年3月2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
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51,429元,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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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