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840號
NTDV,111,司促,4840,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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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兀瑪斯‧那卡夫蘭(Umas‧Nangavula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3,469元,及自民國111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兀瑪斯‧那卡夫蘭 Umas Nangavulan前於民國110
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50,000元整,
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33,469元,
及自民國111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8%計算之
利息(定儲利率指數利率0.8%+6.08%),暨自民國111年04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
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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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