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49號
NTDM,111,訴,149,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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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保嘉



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廖保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廖保嘉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1、2款所定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 處罰,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其羈 押期間將於同年8月22日屆滿。
二、查被害人即被告母親廖朱月已於111年5月23日傷重不治,現 經檢察官將相關案卷移送本院併案,並更正被告所犯法條為 殺人既遂,被告雖否認其放火行為有致其母親廖朱月於死之 主觀認識,但本院現已調取相關病歷資料函送臺中榮民總醫 院定期鑑定被告精神狀態,而被告前有在住家前放火稍燬自 己機車之前案科刑紀錄,本件卻變本加厲地購入汽油10餘公 升,往房屋1樓客廳潑灑後點火,肇致其弟受傷其母死亡之 結果,被告辯稱精神狀況不佳,想要自殺才放火,足見其羈 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無從改以其他限制處分取代,是 認其羈押期間應自111年8月23日起延長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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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