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石亮
羅禹錫
魏錦源
高光林
袁文忠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8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
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