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汶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罪。
三、被告於110年5月間,以如附件所示方式供給賭博場所、聚眾 賭博,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 之特質,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 合犯,於刑法評價上,係具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 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從 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本案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本院審酌:被告為獲取不法利益,經營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助長他人投機心理,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經營之期間、規 模,被告坦承犯行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服務業、家境 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犯罪所得2000元,於偵查中主動繳出供檢察官扣押,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在卷 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佩 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609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0年5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基於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提供卡利系統網站(網址:https://www.c alibet.com)之帳號及密碼予甲○○,再由甲○○招攬賭客,並 提供予不特定之賭客成為下線會員,嗣賭客取得上開帳號、 密碼後,即可以個人手機或電腦等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 至卡利百家樂賭博網站,在不特定公眾均得連結登入之上開 賭博網站進行百家樂下注博弈,以此方式提供不特定人均得 參與之虛擬網域空間聚眾賭博牟利。於110年5月間,楊柏村 因甲○○之招攬而參與卡利系統網站,並匯款新臺幣3萬元入 甲○○提供之不知情之蔡真華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後即參與百家樂博弈,後因出 金糾紛,楊柏村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柏村、 證人蔡真華、蔡真華之女即被告之前妻陳葦瞳之證述情節相 符,此外,並有證人楊柏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博弈頁面 截圖、匯款單據截圖、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證人蔡真 華申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憑,是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反 覆密接提供簽賭網站及其會員帳號、密碼以聚集不特定賭客 賭博財物,藉以從中博取利益,顯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同一 營利之意圖,是被告上揭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之行為 ,本質上均分別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 上,足認皆係接續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 接續犯」,同為包括一罪,應僅分別成立一罪;所犯上揭2 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 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而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論處。另犯罪所得2000元,為被告所有並自動繳回,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俊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侑霖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