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22號
NTDM,111,單禁沒,122,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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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思宇



何維倫



何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思宇何維倫何勳均明知甲基安非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不得持有,竟共同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 起,持有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包,嗣於民國110 年9月23日20時50分許,因被告何思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經警臨檢攔查後,在副駕駛座車門置物箱查獲 上開殘渣袋1包(淨重0.0055公克)。被告3人均所涉上開持 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2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為警查扣之殘渣 袋1包,經檢出違禁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何思宇何維倫何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均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 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2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而本案扣案之殘渣袋1只(送驗數量:淨重0.0055公克),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3日 草療鑑字第1101000115號鑑驗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 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足認前開扣案之殘 渣袋1只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為違禁物無訛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殘渣袋無法與其內殘留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 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 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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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