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瑞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22時55分許為警採尿之時 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南投 縣○○鎮○○路000號之東峰大飯店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 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0月21日21時35分許, 經警前往上址臨檢並徵得被告同意後在216室執行搜索,在 被告身上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679公 克,驗餘淨重0.0553公克)及內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 器1組,復於同日22時5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 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8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 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 年6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本案 為警查扣之晶體1包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後均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另該吸食 器及包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鍊袋,因沾附毒品殘渣,依 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 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 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8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6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 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42號鑑驗 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又包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前開毒品之 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 為毒品之一部。再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與其上所沾附之前 開毒品,衡情亦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而亦應整體視 為毒品之一部。故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 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晶體1包(驗餘淨重0.0553公克,含包裝袋1個)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