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民用航空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84號
NTDM,110,訴,184,20220825,3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大墝


選任辯護人 楊閔翔律師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陳明乾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陳清桐


上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5032號、109年度偵字第4958號、110年度偵字第462號、1
10年度偵字第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大墝共同犯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前段之非法飛航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7所示之物沒收。陳明乾共同犯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前段之非法飛航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20至30、32至34所示之物沒收。陳清桐共同犯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前段之非法飛航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廖大墝未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發之 駕駛直升機之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明知其所有廠牌「 ROBINSON」、型號「R22」白色直升機(現已滅失)及扣案如 附表編號5所示之直升機未經核發適航證書,竟仍基於使用 未領適航證書航空器飛航、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 從事飛航之犯意,於民國102年2月14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 購入未領有適航證書之ROBINSON R22白色直升機1架(現已滅 失)後,放置於其位於南投縣○○鄉○街村00鄰○○路000○0號住 處內,並擅自駕駛該R22白色直升機飛行。另廖大墝及陳清



桐均明知從事航空器製造、維修業務,不得以未經檢驗合格 之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製造或維修,廖大墝仍於108 年11月間,以零組件名義,自美國進口未領有適航證書之如 附表編號5所示【ROBINSON R22 BETA 二代(機型N987SH) 】之直升機,且明知其購入之航空器零組件未經檢驗合格, 仍與非民用航空器製造廠,亦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之民用航 空器維修廠工作人員而私下從事航空器維修業務之陳清桐, 共同基於非法以未經檢驗合格之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 製造、維修之犯意聯絡,由廖大墝指示陳清桐廖大墝上開 住處內以未經檢驗合格之航空器裝備、零組件,組裝維修如 附表編號5、8所示之直升機;109年2月間,陳清桐組裝完畢 後,陳清桐廖大墝共同基於使用未領適航證書航空器飛航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之犯意聯絡,共 同在廖大墝上開住處「直升機花園H 型起降點」,違法駕駛 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直升機而進行離地動態平衡測試,而後 廖大墝接續上開使用未領適航證書航空器飛航、未領檢定證 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之犯意,駕駛如附表編號5所 示之直升機飛航。嗣經警於109年10月23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在陳清桐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住 處內,扣得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在廖大墝上開住處內 ,扣得如附表編號5至19所示之物。
二、陳明乾明知自己未領有民航局核發之駕駛直升機之檢定證及 體格檢查及格證,竟仍基於使用未領適航證書航空器飛航、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之犯意,於103年 前某日,購入如附表編號20所示廠牌ROBISON R22 BETA二代 直升機1架後,並接續於103年3月9日至109年6月16日,自臺 中市○○區○○段000號違法駕駛直升機飛行;在此期間內之108 年8月29日,陳明乾將上開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直升機飛往 廖大墝位在南投縣○○鄉○街村00鄰○○路000○0號住處。又陳明 乾明知其從事航空器製造、維修業務,不得以未經檢驗合格 之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製造或維修,且明知其購入之 航空器未經檢驗合格,仍與陳清桐共同基於使用未領適航證 書航空器飛航、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之 犯意聯絡,指示陳清桐維修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直升機。陳 清桐並承前使用未領適航證書航空器飛航、未領檢定證及體 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之犯意,違法駕駛直升機飛航,進 行離地動態平衡。陳清桐維修完畢後,陳明乾接續前揭犯意 再於109年2月8日,自南投縣○○鄉○街村00鄰○○路000○0號駕 駛前開R22BETA直升機,飛行回臺中市○○區○○段000號地上之 鐵皮屋。嗣於109年10月29日,警方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段000號地上之鐵皮屋內,扣 得如附表編號20至34所示之物。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 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 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係 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 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 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 據之處分權,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進行順暢, 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查本判決認定 犯罪事實引用被告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 被告3人及被告廖大墝陳明乾之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得之情形或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 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應具有 證據能力。
二、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復經本院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 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欄一、二所示被告廖大墝陳清桐陳明乾基於使 用未領適航證書航空器飛航、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 而從事飛航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直升機飛航等情 ,業據被告3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 證人廖林彩戀丁作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一卷第12至17 、22至25頁)在卷,復有本院109年聲搜464號搜索票、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62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9年10月14日 標準一字第1090028541號函、陳清桐手機擷取照片26張、本 院109年聲搜476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26張、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109年10月28日標準一字第1095027443號函、南投 分局偵辦陳明乾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04 張、陳明乾臉書擷取照片2張、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委 託解讀結果說明、GOOGLE地圖及飛行紀錄、南投分局偵辦廖 大墝等人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對話紀錄擷取相片等附卷可稽 (見警一卷第26至86頁;警二卷第13至17、19至98、103;偵 三卷第128至197頁;偵四卷第66至139頁),且有附表編號3 至7、9至17、20至30、32至34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 3人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上揭事實欄一所示,被告廖大墝陳清桐共同基於非法以未 經檢驗合格之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製造、維修之犯意 聯絡,由廖大墝指示陳清桐在上開時間、地點,組裝維修上 開直升機等事實,業據被告廖大墝陳清桐於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廖林彩戀證述在卷(見警一卷第12至17 頁);陳清桐手機擷取照片26張可證(見警一卷第74至86頁) ,且有附表編號5、8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廖大墝陳清桐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㈢訊據被告陳明乾固坦承有向被告廖大墝購買如附表編號20所 示直升機,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以未經檢驗合格之航空器各 項裝備及其零組件製造、維修之犯行,辯稱:我有被告陳清 桐維修,但是並沒有請被告陳清桐更動零件等語;被告陳明 乾之辯護人則為被告陳明乾辯稱:被告陳明乾與被告陳清桐 並無犯意聯絡,被告陳明乾向被告廖大墝購買直升機後,直 升機已經組裝完成,被告陳清桐進行保養或維修的時候,被 告陳明乾不知道是用何種零件等語。經查:
 ⒈被告廖大墝於警詢時供稱:我所購買之飛機零件都沒有檢驗 合格等語(見警三卷第8頁);被告陳明乾於警詢及偵詢時 則自承:扣案如附表編號20所示直升機直升機是我和廖大墝 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購買的,由陳清桐組裝,廖大墝賣 給我的時候沒有交付飛機的保證書;關於扣案如附表編號20 所示直升機之維修保養,平常大保養如動到引擎、螺旋槳葉 片必須要有精密的儀器,就需要請美國的技師,一般的小保 養如燈、機油、活塞更換,會請陳清桐幫忙,陳清桐有幫我 調整過直升機的方向桿,還有在名間鄉廖大墝廠房幫我做 過一次較大的保養;我有委託陳清桐做引擎大保養,陳清桐 說他可以保養引擎,還有更換線路等語(見警二卷第3至12 頁;偵三卷第8至15頁)。
 ⒉又被告陳清桐於偵查中供稱:我從108年底開始有幫廖大墝陳明乾維修直升機,零組件的來源不見得是原廠;維修費之



計算方式是零件費用另外計算,實報實銷支出,工資大約10 萬元,採購紀錄我跟陳明乾的對話上有等語(見偵二卷第8 至13頁);參以卷附被告陳明乾與被告陳清桐間之對話紀錄 可見「傳動軸裡面一段時間都要裝黑油,都沒有裝黑油,我 都幫你處理好了,明天我再幫你裝進去」、「螺桿換了震動 會更小你算幸運主軸沒彎」、「旋翼加了兩塊最大的配重塊 這樣快要超限配重螺桿換了可能不用配這樣重」、「汽缸壁 已經很薄了,只剩2mm到3mm厚度沒辦法,只好換鋼套而已」 、「拆引擎大約要3天也要3天,訂貨最少要10天」、「汽缸 找到『翻修的』價格是一半價、我再找活塞和活塞環、汽缸一 個1665美金、原廠新的是3089元」、「明天會組裝完成」等 對話以及被告陳清桐並傳送所更換零件費用之紀錄(見偵四 卷第91至139頁)等情。綜上足見被告陳明乾明知其向被告廖 大墝購買之直升機並無保證書,未經檢驗合格,且知悉被告 陳清桐並非合格維修廠人員,卻仍委託被告陳清桐檢驗、修 理、維護及更換零件,而被告陳清桐有明確告知其有更改旋 翼配重,亦有使用翻修零件之情形,則被告陳明乾顯然知悉 被告陳清桐使用未經檢驗合格之零組件,仍指示被告陳清桐 負責相關直升機維修作業,至為明確。被告陳明乾及辯護人 前開所辯,顯為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大墝陳明乾陳清桐所為,均係犯民用航空法第1 03條前段使用未領適航證書航空器飛航罪、同法第104條未 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證飛航罪及同法第110條第1項非法以未 經檢驗合格之航空器裝備及零組件製造、維修罪。至起訴意 旨雖漏未論及民用航空法第110條第1項非法以未經檢驗合格 之航空器裝備及零組件製造、維修罪之罪名,惟起訴之犯罪 事實業已敘及被告陳明乾組裝、維修本案直升機等情,僅係 法條漏引,本院自應予一併審理,且本院已告知罪名並賦與 被告等辯論之程序保障,無礙被告等防禦權之行使。 ㈡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指以 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 ,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最高法 院43年台上字第826號、90年台非字第276號判例),至於執 行此項業務,有無報酬,是否賴以為生,均與業務之成立無 關(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95號判決)。參以被告陳清 桐於警詢時供稱:我於民國77年起我從事輕航機維修組裝業 務工作,廖大墝跟我很早就認識,一直延續下來;我有幫廖



大墝、陳明乾組裝、維修直升機;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 直升機是廖大墝以零組件名義進口,廖大墝以10萬元委託我 組裝並做系統測試;我於109年2月間幫廖大墝組裝扣案如附 表編號8所示之直升機,工資是10萬元等語(見警一卷第3至1 1頁),被告廖大墝亦坦承其有委託被告陳清桐進行組裝及維 修等情(見偵四卷第240至242頁;本院卷第423頁),足見被 告陳清桐事實上執行航空器組裝、維修之業務。被告廖大墝 之辯護人楊閔翔律師辯稱被告陳清桐並非以製造或維修為業 ,因執行業務必須有反覆實施賴以維生之要件云云,顯然係 對法律構成要件之誤會,不足憑採。是以,被告廖大墝與陳 清桐就事實欄一所示未領適航證書航空器飛航、未領檢定證 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及非法以未經檢驗合格之航空 器裝備及零組件製造、維修之犯行;被告陳明乾陳清桐就 事實欄二所示非法以未經檢驗合格之航空器裝備及零組件製 造、維修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廖大墝陳明乾雖非製造廠或維修廠之負責人、受雇 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惟其等與從事航空器維修組裝業務之具 有此身分之被告陳清桐共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
 ㈢另被告廖大墝之辯護人楊閔翔律師辯稱: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 3款規定:「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 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則民用航空法第 103條及同法第104條所指之「飛航」,應包含指航空器之起 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 行之各階段行為方符合飛航之定義,本案被告廖大墝僅有進 行動態平衡測試,不符合「飛航」之定義,被告廖大墝不構 成民用航空法第103條及同法第104條之罪等語。審諸民用航 空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 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應 係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或「起飛前降 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任一行為均屬所謂「飛 航」。此解釋方式觀諸同條第4款關於「航空人員」之規定 ,「指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航空器維修工程師、飛 航管制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員」,可見法條定義所謂「 航空人員」並非必須包含所有「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飛航管制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員 」才符合所謂「航空人員」,而係符合其一即屬於「航空人 員」,自可明瞭。被告廖大墝之辯護人楊閔翔律師辯稱所謂 「飛航」必須包含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 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之所有行為,辯護人此種解釋,顯然



係對於法條基本解釋方法之錯誤理解,而衍生出對於法條構 成要件之錯誤解讀,自難以採憑。是以,就被告廖大墝於駕 駛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直升機離地進行動態平衡測試之 行為,自仍該當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之「飛航」, 當無疑義。
 ㈣被告廖大墝陳明乾陳清桐於上開時間內非法組裝、維修 航空器,主觀上均係為達飛航之目的所為,其等所為未領適 航證書航空器飛航、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證飛航及以非法 以未經檢驗合格之航空器裝備及零組件製造、維修行為間, 具有局部合致、穿插實施之情形,皆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民用航空法第103條前段使用未 領適航證書航空器飛航罪處斷。被告廖大墝陳明乾、陳清 桐於上開時間內多次非法組裝、維修航空器,均係為達飛航 之目的所為,而其等多次飛航行為,均係出於同一目的,基 於同一非法飛航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侵害同一法 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視為數舉動之接續進行而論以接續犯,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
 ㈤就被告廖大墝陳明乾與從事航空器維修組裝業務之具有此 身分之被告陳清桐共犯部分,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設有減 刑規定,惟被告廖大墝陳明乾本案所犯既已從一重論以使 用未領適航證書航空器飛航罪,就前開被告廖大墝陳明乾 於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 ,併予審酌。
 ㈥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廖大墝以明知進口之零組 件未經檢定合格,竟擅自進口後委請被告陳清桐進行組裝, 且又販售直升機予被告陳明乾,而後均由非民用航空器製造 廠,亦非民航局檢定合格之民用航空器維修廠工作人員進行 以未經檢驗合格之零組件進行維修,且被告3人未顧及本身 並未依法領有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所有之上開直升機 均未依法領有適航證書,竟枉顧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法 益,非法駕駛上開直升機從事飛航行為,影響飛航安全,雖 幸未造成任何事故,然仍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造成 一定之風險,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廖大墝陳清桐終 能全部坦承犯行,被告陳明乾否認部分犯行;兼衡其等之素 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以及行為之 時間久暫;復考量被告廖大墝自述國小畢業,經商為業,經 濟狀況小康,母親已96歲高齡,已婚,有3名孫子;被告陳 清桐自述高工肄業,目前失業中,之前受雇於被告廖大墝所 經營之公司,經濟狀況勉持,已婚,女兒已成年;被告陳明



乾自述大學畢業,經商為業,經濟狀況小康,離婚,有2名 子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24頁)等一切量刑事 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被告廖大墝陳清桐均無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之前科,被告 陳明乾雖曾受徒刑之宣告,惟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未曾故 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其等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事 後已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之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各 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3人所為確為法所不 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 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審酌被告之犯 罪情節、目前經濟、生活狀況等情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之規定,命其等各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以上緩刑宣告附帶 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 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係被告陳清桐所有,且為供 本案違反民用航空法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陳清桐供述在 卷(見本院卷第395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19所示之物,業據被告廖大墝於警詢時供 稱: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19所示之物均係由我所購買,扣案 的直升機是我用公司的名義購買等語(見警三卷第6頁); 證人廖林彩戀於警詢時陳稱: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19所示之 物是我先生廖大墝所有,是我先生之前在玩直升機,這些東 西何時買的我不知道,這些物品來源我也不知道,我知道是 由被告陳清桐在維修航空器,都是由廖大墝接洽等語(見警 一卷第14、15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17所示之物均為 被告廖大墝所有;且係被告廖大墝供本案違反民用航空法犯 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廖大墝供稱:我購買的飛機零件沒有 檢驗合格,扣案如附表編號5、8所示之直升機是我請陳清桐 組裝,如附表編號6、7、9至17所示之物係直升機使用等語( 見警三卷第3至10頁);被告陳清桐陳稱:扣案如附表編號6 至19所示之物都是廖大墝的,廖大墝叫我幫他組裝維修直升 機,我有組裝、維修扣案如附表編號5、8所示之直升機,我 也有組裝已經毀損另一台R22直升機,就是附表編號9所示R2 2機身外殼,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直升機被告廖大墝有啟 動過,也有飛行過等語(見警一卷第4至11頁)明確,是以, 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7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廖大墝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 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直升機尚未組裝完成,並非預備供 犯罪所用之物等語;而被告廖大墝表示:希望不要沒收扣案 如附表編號5、8所示之直升機等語,惟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 示之直升機係以未經檢驗合格之零件組裝,且被告廖大墝多 次委請被告陳清桐組裝直升機,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直 升機即係由被告廖大墝委託被告陳清桐組裝後而供非法飛航 使用,則扣案如附表編號5、8所示之直升機既係非具合格證 照之被告陳清桐以未經檢驗合格之零件組裝,而組裝完成後 之直升機即可供非法飛航,對飛航安全確有疑慮,自均有沒 收之必要。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0至30、32至34所示之物,業據被告陳明乾 供稱係其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在卷(見警二卷第5至6頁)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 陳明乾雖表示:希望不要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直升 機等語,惟扣案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直升機係被告陳明乾向 被告廖大墝購買,以未經檢驗合格之零件組裝之直升機,且 供本案非法飛航使用,飛航安全確有疑慮,自有沒收之必要 ,附此敘明。
 ㈣被告陳清桐受被告廖大墝委託而組裝扣案如附表編號5、8所 示飛機,各收取工資10萬元;至於維修費大約收取10萬元等 情,業據被告陳清桐陳述在卷(見警一卷第7、9頁;偵二卷 第10頁),被告陳清桐非法組裝、維修之犯罪所得共30萬元 ,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㈤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1、2、18、19、31、35至37所示之物, 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從認定為與本案有關,爰不為沒收之 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民用航空法第103條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民用航空法第104條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用航空法第110條
製造廠或維修廠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以未經檢驗合格之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從事製造或維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買賣合約書 1張 陳清桐 2 桌曆記帳本 8張 陳清桐 3 R22直升機維修手冊 1本 陳清桐 4 IPHONE6S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陳清桐 5 ROBINSONR22BetaⅡ直升機 1架 廖大墝 6 50加侖油桶 2桶 廖大墝 7 鑰匙(N1987SH) 2支 廖大墝 8 Aerospatiale直升機 1架 廖大墝 9 R22機身外殼 1個 廖大墝 10 R22油桶 1桶 廖大墝 11 R22附油桶 1桶 廖大墝 12 R22排氣管 1個 廖大墝 13 SA341G直升機右外殼 1塊 廖大墝 14 SA341G直升機左殼 1塊 廖大墝 15 SA341G直升機上蓋 2塊 廖大墝 16 SA341G直升機前蓋 1塊 廖大墝 17 加油機 1台 廖大墝 18 強特馬力(辛烷值)提升劑 5瓶 廖大墝 19 工具 1批 廖大墝 20 R22 BetaⅡ(型號:ROBINSON HELICOPTERLO)直升機 1架 陳明乾 21 R22直升機飛行檢查單 1張 陳明乾 22 開車及試車程序 1張 陳明乾 23 開車程序 1張 陳明乾 24 直升機專用保險絲 1個 陳明乾 25 直升機專用機油濾心 2個 陳明乾 26 直升機專用機油 7個 陳明乾 27 直升機專用齒輪油 1個 陳明乾 28 油桶 6桶 陳明乾 29 加油機(含加油槍) 1台 陳明乾 30 加油箱(含加油槍) 1組 陳明乾 31 電動輔助牽引機 1台 陳明乾 32 GPS衛星導航 1台 陳明乾 33 R22 BetaⅡ直升機鑰匙 2支 陳明乾 34 耳機 2個 陳明乾 35 Hammerl switzerland制式手槍 1把 陳明乾 36 點32子彈 100顆 陳明乾 37 點22子彈 112顆 陳明乾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9002555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90025961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科偵字第1110004601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94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958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32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2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0號偵查卷宗 偵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