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翁于雯
被 告 陳欣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