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陳明珠
上 訴 人 張素靜
上 訴 人 陳惠雯
被上訴 人 朱秝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
院於民國111年0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