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1年度,84號
TTEV,111,東小,84,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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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張師誠
被 告 廖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110年度士小字第228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23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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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