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司小調字,111年度,242號
TTEV,111,東司小調,242,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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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司小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評
訴訟代理人 黃婉婷
相 對 人 鄭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萬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 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法第403條第1項之 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 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 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則為同法第403條第1項 第11款、第4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所分別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然未予訴狀內表明其具 有民事訴訟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 據,是本件應視為調解之聲請,合先敘明。惟本件相對人住 所在桃園市大溪區,而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轄區,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依法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本院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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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