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247號
TNEV,111,南簡補,247,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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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47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合薯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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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