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黃毓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商不動產富吉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1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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