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32號
原 告 謝國隆
被 告 鄭忠義
鄭林蚶笑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在臺南市○○區○○○段000○0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屋車庫拆除(下稱系爭地上物,占用面積約
16㎡),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部,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請求返還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
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
同)2,800元,依原告主張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16平
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800元(計算式:16㎡×2
,800元/㎡=4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