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2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 告 侯駿彬即侯舜瀚即侯舜耀
施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
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
年度臺抗字第222號裁判同此見解)。查本件所涉不動產價值(補
字卷第33、67頁),顯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00,0
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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