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615號
TNEV,111,南簡,615,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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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61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謝欣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356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其中百分之20即新臺幣94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19日20時56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沿臺南市中 西區金華路4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和平街118巷 口附近時,因不當變換車道,致與訴外人林祐成駕駛、沿同 向外線車道行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林 祐成車輛)發生碰撞,林祐成車輛進而依序撞擊停放於路旁 停車格、由訴外人洪志鴻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由邱偉棠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 由原告承保、被保險人昇展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 展公司)所有、訴外人林小琇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此受有損害(下稱 系爭事故)。系爭車輛送修後,經富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鼎公司)評估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84,175元 (鈑金31,970元、材料515,205元、塗裝37,000元),已逾 原告保單條款約定之可修金額,而經推定為全損,遂以報廢 處理,原告並依約賠付昇展公司系爭車輛全損金額674,000 元,系爭車輛嗣經拍賣取回殘值55,100元。而被告與林祐成 就系爭事故應各負百分之70、百分之30之肇事責任,是被告



應賠償原告433,230元【計算式:(674,000元-55,100元)× 百分之70=433,230元】。為此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 第191條之2規定、第19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433,230元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3,2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駕駛被告車輛因不當變換車道 ,與林祐成車輛發生碰撞,致林祐成車輛撞擊停放於路旁停 車格之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此受有損害,經富鼎公司評估 修復費用為584,175元,因逾原告保單條款約定之可修金額 ,遂以報廢處理,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昇展公司系爭車輛 全損金額674,000元,系爭車輛嗣經拍賣取回殘值55,100元 等情,業據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林小琇駕駛執照、系爭 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富鼎公司保險估價單、系爭車輛車損照片、全險 種保批單關聯查詢資料、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車輛異動 登記書、公司汽車險車輛標購報價表、報廢車買賣契約書、 全損報廢車體招標處理簡表暨追回理算表、保單條款等件為 證(調字卷第19至42頁、本院卷第89至103頁),並有本院 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調取系爭事故相關資料 附卷可稽(調字卷第57至161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本院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堪 認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㈡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 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 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 過三十公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 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 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 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 第1款、第94條第3項及第98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
 ⒈經本院勘驗林祐成車輛行車紀錄器及系爭事故現場監視器影 像光碟,其中行車紀錄器畫面之勘驗結果為:「00:00畫面



開始,為夜間、晴朗,畫面一開始為林祐成車前停等路口紅 燈狀態,被告車輛出現在畫面左側(林祐成車輛左前方), 被告車輛在路口中間停等擬伺機左轉駛入臺南市中西區金華 路4段。00:04至00:28,林祐成車輛行向燈號轉綠,被告車 輛左轉駛入金華路4段,林祐成車輛則沿金華路4段由北往南 行駛,並行駛於被告車輛後方。00:29至00:32,林祐成車輛 自外線車道加速超越內線車道之被告車輛。00:36被告車輛 自內線車道加速超越外線車道之林祐成車輛。00:39林祐成 車輛遭超越後,往內線車道移動,行駛在被告車輛正後方。 00:43至00:48林祐成車輛向外線車道移動,並加速擬超越內 線車道之被告車輛,兩車併行競駛。00:49被告車輛前方有 其他車輛,被告車輛突往右偏,與外線車道之林祐成車輛發 生碰撞。00:50畫面劇烈晃動翻轉。00:58畫面結束」;監視 器翻拍畫面之勘驗結果則為:「00:00畫面開始,為夜間、 晴朗、車流量大,畫面一開始為路口監視器由北往南拍攝金 華路4段道路狀況,00:17被告與林祐成車輛出現在畫面中, 兩車均沿金華路4段由北往南行駛,被告車輛行駛於內線車 道,林祐成車輛行駛於外線車道。00:18至00:19,兩車速度 較諸旁邊行駛之其他車輛,明顯較快,兩車併行競駛。00:2 0至00:22被告車輛前方有其他車輛,被告車輛突往右偏,與 外線車道之林祐成車輛發生碰撞,林祐成車輛進而撞擊停於 路旁之其他車輛。00:23至00:41被告及林祐成車輛滑行後停 在金華路4段上。00:41畫面結束」,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本院卷第67至68頁)。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車輛與 林祐成車輛於市區同向競速行駛,嗣因被告車輛突自內線車 道往外偏,致與外線車道之林祐成車輛發生碰撞,林祐成車 輛進而撞擊停於路旁之系爭車輛,是被告與林祐成對系爭事 故之發生均應負過失責任。
 ⒉又系爭事故前經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為肇事責任鑑定 ,該會於109年10月23日以南市交鑑字第1091299172號函檢 附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稱:被告無照駕駛自小客車, 超速行駛,右偏行駛,為肇事主因;林祐成駕駛租賃小客車 ,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洪志宏、邱偉 棠、林小琇無肇事因素等語,有該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本 院卷第47至51頁),亦與本院前開認定相同。 ⒊被告於前開時、地駕駛汽車,自應注意遵守上述道路交通安 全規定。系爭事故發生時,被告因超速行駛、不當變換車道 ,致與同樣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林祐成車輛發生碰 撞,林祐成車輛進而撞擊停放於路旁停車格之系爭車輛,系 爭車輛因此受有損害,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



道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觀之(調字卷第 71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與林祐成之行為,顯有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至明。經審酌前揭情狀,認 被告與林祐成就系爭事故,應各負百分之70與百分之30之過 失責任。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 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 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規定 甚明。查被告因前開過失行為,致發生系爭事故,造成原告 所承保之系爭車輛損壞,原告已依約賠付系爭車輛之全損費 用674,000元,扣除系爭車輛嗣經拍賣取回之殘值55,100元 後,應認原告得於618,900元(計算式:674,000元-55,100 元=618,900元)之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昇展公司向被告行 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㈣末按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 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 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 ,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 ,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最高法 院65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決參照)。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 前之原狀,且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 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物被 毀損時,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賠償金額不 得超過其物未毀損前之價額,此乃基於損害賠償填補損害目 的之當然解釋。經查:
 ⒈富鼎公司保險估價單所列維修費用為584,175元,其中包含鈑 金費用31,970元、零件費用515,205元、塗裝費用37,000元 ;經核其上記載之維修項目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所 載之系爭車輛遭碰撞位置相符,堪以採信。
 ⒉而系爭車輛毀損部分之修復,其材料之更換係以新品代替舊 品,則計算上開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



部分始屬合理。系爭車輛係於104年1月出廠,此有系爭車輛 行車執照在卷可參(調字卷第19頁),計算至系爭事故發生 日之109年8月19日,已使用5年7月,雖已超過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之非運輸業用客 車耐用年數(5年),但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仍正常使用中, 足見其零件應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內,方可繼續使用,應認 尚有殘餘價值。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千分之369,並以1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數相當 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之,依此計算 之結果,系爭車輛折舊後零件之殘餘價值為51,538元【計算 式:第1年折舊190,111元(515,205元×0.369=190,111元) ,第2年折舊119,960元(325,094元×0.369=119,960元), 第3年折舊75,694元(205,134元×0.369=75,694元),第4年 折舊47,763元(129,440元×0.369=47,763元),第5年折舊3 0,139元(81,677元×0.369=30,139元)】,折舊之總額為46 3,667元(190,111元+119,960元+75,694元+47,763元+30,13 9元=463,667元),515,205元-463,667元=51,538元】,故 本件零件維修費用應計為51,538元;至非零件材料部分之鈑 金費用31,970元、塗裝費用37,000元,則無需依資產耐用年 限予以折舊。是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受損,需支出之修復費 用應以120,508元論計(計算式:51,538元+31,970元+37,00 0元=120,508元)。
 ⒊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預估修復費用,已逾保險契約約定之可 修金額,故以報廢處理,並依約理賠昇展公司系爭車輛全損 金額674,000元等語;惟依原告主張之系爭車輛於本件事故 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為596,680元(本院卷第85頁),參以本 院函詢臺南市直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系爭車輛於本件事故 發生前之價值,該會於111年6月17日以南市直轄市汽商富字 第111006017號函復:本車型有旗艦版(有天窗)及豪華版 (無天窗),109年旗艦版為67萬元,豪華版則為57萬元等 語,有該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7頁),可知系爭車輛之回 復原狀費用120,508元,明顯低於系爭車輛於事故發生時之 價格,而有修復之價值。此外,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富鼎公司 之維修方式不能使系爭車輛回復原狀,或修復後尚且影響系 爭車輛之結構或行車之安全,自難認系爭車輛已達回復顯有 重大困難,無從修復之程度。準此,系爭車輛既有修復之價 值,即不應僅因原告保險契約條款逕行推定系爭車輛全損, 而報廢系爭車輛,即令被告負擔原告全額理賠被保險人之費 用。是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車損金額,依被告就系爭 事故應負百分之70之過失責任計算前開修復費用之結果,認



原告得代位昇展公司向被告求償之金額為84,356元(計算式 :120,508元×百分之70=84,3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保險法第 5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4,356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19日(調字卷第171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經審酌 兩造勝敗比例,認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0,原告負擔百分之80 為適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兩 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 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所示。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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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展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