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427號
TNEV,111,南簡,427,202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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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松智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黃錦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427號第一審之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90,54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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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