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316號
TNEV,111,南簡,316,2022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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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樺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文成一方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惠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
月4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316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未據繳
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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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