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全利公司以:揚格公司已收受被告全利公司為支付承攬
報酬所簽發支票1紙(票面金額327,000元),尚未給付承攬
報酬應為128,000元;因為銀行告知不能止付,否則會有跳
票紀錄,故無法通知銀行止付該支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
原告對揚格公司有買賣價金債權(本金數額為865,416元)存
在,而揚格公司對被告全利公司則有如附表所示承攬報酬債
權(本金數額為455,000元)存在。
四、兩造間爭點
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代揚格公司受領如附表所
示承攬報酬共455,000元?
五、法院的判斷
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
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如債權人
未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
之虞,債權人即得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若債之標的與債
務人資力有關(例如:金錢之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並應
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參照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㈡原告對揚格公司有買賣價金債權(本金數額為865,416元)存在
,而揚格公司對被告全利公司則有如附表所示承攬報酬債權
(本金數額為455,000元)存在;揚格公司已陷於無資力狀態
,公司負責人逃匿無蹤,因為揚格公司怠於向被告全利公司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導致原告對揚格公司的買賣價金債權無
法受償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認定。被告全利公司
雖稱已簽發支票給付承攬報酬327,000元,然依民法第320條
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
有意思表示外,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該支
票既尚未兌現,則相對應承攬報酬債務即仍不消滅,不妨礙
原告代位揚格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所示承攬報酬,附此敘明
。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揚格公
司承攬報酬455,000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附表】
編號 案場 說明 承攬報酬 備註 1 台南官田國小 安全設施建置工程(護欄&母索&走道) 135,000元 本表所載承攬報酬為含稅數額。 2 殷聖工程 安全設施建置工程(母索) 22,000元 3 世暘一期 安全設施建置工程(母索) 56,000元 4 新埤㈠ 安全設施建置工程(母索&拉梯固定座) 57,000元 5 新埤㈡ 安全設施建置工程(母索&拉梯固定座) 57,000元 6 政益食品 安全設施建置工程(母索) 14,000元 7 台南協進國小 安全設施增設工程 65,000元 8 台南東陽國小 安全設施增設工程 4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