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30號
原 告 邱森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郭西施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1,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