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清潔維護工程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077號
TNEV,111,南簡,1077,2022082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昕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運鈴


訴訟代理人 李榮裕
被 告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臨時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仰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維護工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0年8月起陸續委請原告公司承作清 潔維護工程,原告公司依約承作完成在案,被告尚有工程款 新臺幣(下同)207,744元未給付,屢次催請被告給付,仍 未獲置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7,744元。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請依法判決等語, 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及請款單各3份 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7,744元,及 自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1年 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2,210元(第1審裁判費)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1/1頁


參考資料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