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11年度,32號
TNEV,111,南救,32,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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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昂蕙萱
代 理 人 郭俐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洪佳楓

洪苡榕洪佳樺

洪正岱
上 三 人
代 理 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 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 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堪可採憑。另 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已由本院臺南 簡易庭以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57號受理在案,而依聲請人所 提上開事件起訴狀記載之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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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