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1年度,307號
TNEV,111,南小補,307,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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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楊弘儒.彭欣如.高忠興.林基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耀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1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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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