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96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志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