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242號
原 告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呂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觀名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前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