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林麗芬
被 告 陳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1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給付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