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簡調字,111年度,757號
TNEV,111,南司簡調,757,202208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鮑**、杜**、杜**、趙**、戚**、戚
**、戚**、戚**、戚**、葉**、杜**、蔡**、杜**、杜**、郭**
、方**、方**、何**、方靖惟即方淑貞、張**、張**、張**、張
**、林**、林**、林**、林**、林**(除方靖惟即方淑貞以外之
28人真實姓名均不詳)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方靖惟即方淑貞(下稱方靖惟)積欠 聲請人債務未為清償,且已與相對人杜**、鮑**、杜**、 杜**、趙**、戚**、戚**、戚**、戚**、戚**、葉**、杜** 、蔡**、杜**、杜**、郭**、方**、方**、何**、張**、張 **、張**、張**、林**、林**、林**、林**、林**(真實姓 名均不詳,下稱杜某等28人)共同繼承取得臺南市○區○○段0 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 ),惟系爭不動產尚未辦理分割登記而仍為公同共有狀態, 致聲請人無法就系爭不動產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取償,為 此聲請調解,代位方靖惟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等語。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 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 之(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 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 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 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 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 代之(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準此,分割遺產之訴屬形成之訴,依上開實務見解,無法



以調解方式為遺產分割。末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 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分割方靖惟及杜某等28人公同共有之系 爭不動產,惟公同共有物之分割,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依 前 開說明,本非當事人得以調解方式取代法院判決,是聲 請人 得否逕代位方靖惟分割系爭不動產,已非無疑。又遺 產分割 協議本質上係全體繼承人間基於繼承人之身分,就 繼承之遺 產如何分配所為之協議,與其人格權法益非無牽 連,且遺產 分割協議內容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全體繼 承人之共同行 為,解釋上不宜由債權人逕依民法第242條規 定代位繼承人等為之。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 以整個遺產為 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 為對象,亦即遺 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 關係,而非僅在消 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 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 為之,繼承人不得僅就全部遺產中之 某個別遺產請求分割(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民 事裁判意旨參照)。綜上 ,本件聲請人逕主張代位相對人 等就系爭不動產辦理分割, 依前揭說明,其聲請核屬不能 調解者,本件應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