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薪資扣押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字,111年度,18號
TNEV,111,南勞小,18,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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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吳詹喜招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薪資扣押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7,0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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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