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藍師鈞
湛在誠
陳錫鍈
蘇育男
盧保全
陳映瑋
翟清湖
林羣超
林志新
郭冠霆
賴永童
陳泰郎
李明峰
吳長榮
陳虹曦
洪修豪
林重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11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上訴,
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1/2(即6,000元),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然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6,000元,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茲命上
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