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618號
TPBA,109,訴,618,2022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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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8號
原 告 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


代 表 人 李添培理事長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代 表 人 周宇修會長住同
原 告 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代 表 人 劉柏宏理事長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代 表 人 陳憲政(理事長)

原 告 夏藍彩雲

董許玉盞

素鳳

李添培

徐周富子
茒萬枝

林秀芃

何欣潔

陳家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吉仁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陳孟秀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張子敬(署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薛瑞元(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代 表 人 施玲娜院長住同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張澤雄(局長)住同上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代 表 人 龔雅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薛瑞元為參加人衛生福利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 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暨行政訴訟法第1 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參加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參加訴訟時,其 代表人原為陳時中,嗣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且於111年6月30日宣判,裁判書並於111年7月13日送達 參加人衛福部。嗣原告於111年7月27日提起上訴,而參加人 衛福部代表人則於上訴前之111年7月18日變更為薛瑞元,茲 據參加人衛福部現任代表人薛瑞元於111年8月24日(本院收 文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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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