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8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上列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陳麗美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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