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曼哈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萬捌仟零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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